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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中英文的区别

作者:「待晓企服」

发表于:2021-01-18 03:09:50

浏览:85次

北京商标注册中英文的区别有哪些?

1、英文与其他外文有别。

因为我国目前学校的外文教育以英文为主,所以在我国人们对英文认知程度较高,当英文商标含义与中文商标含义相同时,更容易产生混淆。而其他语言在我国掌握的人很少,一般情况下即使其他语言的商标含义与中文商标含义相同,因相关公众没有辨识能力,也不易产生混淆。所以,在判断的时候英文商标有别于其他外文商标。

2、英文商标中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英文词汇的熟识程度。

就相关公众而言,有的商品和服务对应的相关公众英文水平可能高,有的商品和服务对应的相关公众英文水平可能低,应个案分析、区别对待。

另外,有的中文对应数个英文,其中可能一两个英文是我们熟知和常用的,但是有的英文可能是我们不熟悉的。有的英文列入了四级词汇表,有的英文列入了六级词汇表,有的甚至没有列入词汇表。判断的时候应该考虑相关英文在相关公众中的熟知程度,对于相关公众不熟知的,不宜判断为近似商标。

3、中外文商标间是否为唯一的对应关系。

这里主要指中英文商标。中英文商标之间如果是唯一的对应关系,或者即使英文商标有其他的翻译也是与中文商标很接近的,认定近似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中英文商标并非唯一的对应关系,英文商标翻译成中文有若干种并不相同的中文意思,那么不宜认定为近似商标。

4、考虑诉争商标是否已经通过使用产生了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根据该条的规定和精神,对于已经投入使用时间较长并建立较高市场声誉的商标,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产生了混淆,那么应该尊重这种市场实际,不宜认定为近似商标。

综上,在判断中外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时候,应以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而主要的判断原则,在考虑相关公众的基础上,从音、形、意和整体四个方面对中外文商标进行比对,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其他权利人正当的、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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