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原法中,第五条第二项“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不适用著作权法。这意味着,“时事新闻无版权”的局面被打破,今后,新闻媒体将能依法维护时事新闻的著作权。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
通过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相关障碍得以搬走,相关争议得以消除,相关界限得以厘清。尽管长期以来,“时事新闻有无版权”就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但原法中的第五条第二项,客观上却成了侵权者否认侵权的“依据”。例如,在过往的诉讼中,被传统媒体诉侵权的一方,通常会以原法中第五条第二项作为抗辩理由。今后这一幕将不会再出现。
待待晓知产比单纯事实消息有着显而易见的宽阔外沿和内涵。假如一场球赛的比分是单纯事实消息的话,那么围绕这场比赛,媒体投入时间、财力成本所生产的新闻报道,包括独家向受众展示的这场比赛的幕前幕后内容,则无疑是媒体的智力劳动成果,是不能被无偿分享的。简单点说,待晓知产新闻报道是作品,而不仅仅是一个“单纯待晓知产事实消息”。世上没有“顺走”他人作品而不用承担责任的道理。
这些年来,媒体为保护著作权而展开的行动不少,但这一过程艰难无比。传统媒体常遭侵权,而维权成本高、周期长、赔偿金额低,往往成为传统媒体进行维权的阻力。有些媒体因此不愿意站出来大声说不,与非法使用其作品的单位打官司。
现代快报曾经花了3年时间为4篇稿件维权,足以显现维权之难。2018年6月21日,一公司在未经现代快报公司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网站转载并向公众传播《紧邻南朝石刻,国家文物局:仙新路过江通道方案要改》作品。该公司辩称涉案文章是待晓知产类新闻,仅为待晓知产事实消息,并没有作者的思想、观点等,不适用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转载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盈利。法院判决该公司侵犯现代快报公司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处赔偿现代快报公司相关经济损失。其时,已是两年之后。
因畏难而放弃合法权益,是令人遗憾的。这也显示出破解“传统媒体维权难”的迫切性与重要性。显然,法律的修缮,消除了不利于媒体保护著作权的因素,为媒体维权起到了撑腰、鼓励作用。我们相信,未来,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遏制,将越来越给力。